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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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吃差价构成欺诈 被判双倍返还差价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51:31 浏览:

2007年6月,李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82万元。两个月后李先生委托中介公司职员张某代办出售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代办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有关事宜,并将授权委托书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某代李先生与周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房屋价格的3%。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后周先生交齐全部房款88元,并于2007年9月取得房屋产权证。 周先生购买房屋后从出卖人李先生处得知中介公司吃了6万元差价,并导致自己多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 

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吃差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款行为,依其承诺应双倍返还周先生房屋差价款,由此给周先生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也应承担给付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2006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当时多家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纷纷表示坚决拥护,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倡议包括: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权属情况能否入市交易要严格查证核实,保证房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做虚假广告和推介。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价格要按市场价格予以真实评估,不蓄意提价或压价,不赚取差价等。 

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中介公司赚取差价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构成民事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警惕中介公司吃差价,应尽量与卖房人联系了解相关信息,以免上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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