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二手房买卖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二手房买卖

婚姻期间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2/23 9:27:51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代理婚姻期间父母出资购房要求子女偿还借款案胜诉。

  李某与袁某系夫妻,刘某系李某母亲,李某某系李某父亲。2016年8月20日,刘某、李某某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201房屋(以下简称201号房屋)出售,房价总计472万元;二人另将他处一套小产权房屋出售,取得售房款。后刘某、李某某全款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2016年8月25日,李某、袁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1501室房屋(以下简称1501室房屋),房屋总价款300万元,首付款170万元由刘某刷卡支付,剩余房款贷款支付,由李某与袁某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李某与袁某名下。

  2017年3月6日,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购房款一百七十万元整。

  因李某与袁某闹离婚,刘某要求夫妻偿还借款。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接待刘某咨询,律师认为虽然借条只是李某单方出具,但基于家庭关系,父母借款给子女没有借条也很正常,本案父母出资的购房款数额巨大,在没有证据佐证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借款更符合常理和习俗,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律师代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李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属实。母亲卖了大房子和一套小产权房,换了两套小的,父母全款买了一套,借给我们首付款大概180万买了现在我们住的1501室房屋,是2016年购买的,后来我爱人和我父母关系不好,我母亲2017年3月让我写了借条,我写170万借条是因为170万有银行转账的证据,其他钱没有凭据了。

  袁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所述置换房屋属实,但1501室房屋的170万元首付款是李某父母赠与,一直说的是赠与,我与李某结婚7年了,现在说是借款购买房屋违背常理。2.借条我不知晓不予认可,没有我的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夫妻二人对涉案170万元系刘某支付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经查,李某个人出具了借条,载明170万元购房款系借款。袁某抗辩170万元系李某父母赠与,刘某与李某均不认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房屋价值巨大,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事实,本院对其抗辩意见难以采信。购房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某与袁某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非房屋出资推定为赠与之意,故本院对袁某所述父母出资应视为赠与之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主张利息一节,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应为无息;双方借款未约定期限,刘某可随时主张,但应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综合考虑双方争议及家庭关系,酌情确定逾期利息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某偿还借款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律师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强调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的财产利益是需要合理维护的,不能将父母给子女的出资简单认定为赠与,主张为赠与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