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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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形式过户实为房产赠与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6 14:30:28 浏览:

顾某和许某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三子,两人在航天路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一直也是由两人居住。他们的三个儿子都有房,两位老人对于小儿子较为偏爱,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一家。后来在小儿子的劝说下两位老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到了小儿子名下。
过户后的六年内,一直相安无事。第七年的时候,小儿子原居住的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房屋是期房,一时无法入住。因此小儿子就与父母商议暂时在父母家中暂住一年,父母也同意了,所以小儿子一家就搬到了父母家中居住。谁知小儿媳的生活习惯与两位老人的生活习惯差别较大,经常会发生矛盾,有一次还发生了肢体冲突,并且报警处理。这让老人对于小儿子一家的看法彻底改变了,他们就想把赠与的房产收回来,因为当初房屋是通过买卖形式办理的过户手续,因此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于小儿子一直没有支付房款,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屋。
   小儿子答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实质上是房产赠与的关系,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达到房产赠与过户的目的,这样可以少缴房屋过户税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房产赠与。老人与子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仅仅约定了房款总价和过户时间,而对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最关注的是何时收到钱款,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却没有约定。这显然是违背正常交易习惯的。在过户后长达六年的时间内,老人均没有向子女主张过支付购房款,这也与房屋买卖的常理相悖。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是争议的起因,也说明老人之所以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因为子女长期不支付房款而是与子女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所致,这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房产赠与关系。本案实际上应属于房产赠与纠纷。
法院判决驳回了两位老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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