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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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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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产赠与实为买卖房产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7:56:15 浏览:

2011年12月,在公证处妹妹刘甲与姐姐刘乙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刘甲自愿将坐落于某处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刘乙。当日,刘甲与刘乙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乙同意购买刘甲拥有的坐落于某处的房产,房价为38万元,该款于2012年1月前一次性支付。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前,刘乙已支付刘甲购房款5万元。刘乙向刘甲签下欠条一张,确认欠刘甲房款33万元。2012年2月,刘乙以252176元为计税金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3782元税费。同月23日涉案房产过户到刘乙名下。

双方发生房产纠纷。2013年4月,妹妹刘甲追讨剩余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乙支付其购房款33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刘乙主张涉案房产是真赠与,假买卖。刘甲主张涉案房产是真买卖,假赠与,原因是为了避税。刘甲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与刘甲、刘乙同为姐弟关系,证人均述称是为了避税才签订赠与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刘乙已支付刘甲购房款5万元,另外刘乙还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刘甲购房款33万元,由此可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刘乙向刘甲支付购房款33万元。刘乙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刘乙上诉称,原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证据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自己提供经过公证的和有单位签章的相关书证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刘甲提供证明买卖行为的买卖合同、欠条证据的证明力。

刘乙还认为,自己没能力支付房款,双方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也无法履行。其向刘甲支付的5万元不是所谓的“购房款”,系刘乙结婚后,刘乙的丈夫为表示补偿,主动汇给刘甲家人。妹妹刘甲答辩称,若有迫不得已的赠与动机,为何单要赠与刘乙,不赠与父母女儿及其他兄弟姐妹。

二审法院认为,刘乙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其提供的相关赠与合同及赠与房屋转让资料不能推翻刘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及确认欠购房款等上述事实,刘乙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容易发生纠纷,为了避税签订形式上协议的同时,也应签订相应明确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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