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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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争荣律师代理的疑难房产继承案件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5/3 9:51:40 浏览:

京师房产律师部主任-黄争荣律师代理的疑难房产继承案件胜诉。

胡女士与王某系再婚,王某2002年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单位出售给王某太阳宫住房一套,面积64平方米。以房改成本价出售,房屋总价款11万元,一次性付清总房价款。《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王某去世,后购房款一直未支付。2006年初,在王某与前妻所生之子王甲出具房产继承弃权声明书的情况下,胡某向王某单位申请将购房人变更为自己。王某单位同意并与胡某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胡某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后胡某被告知因其不是北京市户籍,不具备购买北京市房改房的资格,房屋主管部门无法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9年胡女士慕名找到黄争荣律师咨询。

黄争荣律师认为胡女士没有北京市户籍,直接以自己名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没有错误。房产继承不受购房资格的限制,且北京市有文件规定,房改房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故胡女士可以通过房产继承程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黄律师确定的诉讼方案为以王甲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某与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权利义务由胡某承受。黄律师先与王某单位进行了沟通,单位同意以王某与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准,只要法院出具判决由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单位愿意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胡某名下。

后黄律师代理胡某按照既定房产继承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在胡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且由胡某交纳相应购房款,王甲在房产继承弃权书中自愿将房产继承权放弃给胡某,王某单位亦没有提出异议,故胡某提出的要求承受《房屋买卖协议》中王某权利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到房屋主管部门顺利的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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