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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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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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6 16:49:16 浏览: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某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刘某,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杨某为河北省户口,不具有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杨某利用其证件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刘某。杨某是涉案房屋的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购房首付款、律师费、保险费、银行月供、房屋入住手续、装修费及10年的所有物业费均由其支付。

刘某认为杨某利用刘某的证件购买了该争议房屋,该争议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自己。杨某在购买该争议房屋的行为上存在欺诈,杨某并不是北京市居民,根本不符合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及商品房资格,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杨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侵害了其他北京市民拥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权利。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某房屋为其所有。

杨某称刘某同意其借用刘某的名义买房,刘某表示其已经有房了,不买房,可以用他的证件购房,以后再过户,原告还把购房需要提供的各种证件拿给杨某,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件及前妻的身份证户口本复件,并协助杨某顺利购房及办理银行贷款等各种手续。等找刘某过户时,刘某提出要钱,陈某在世时曾经替双方调解过,但刘某当时提出再给他60万就过户的条件太过无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被告杨某不具有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原告刘某,故对于原告刘某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某房屋为原告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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