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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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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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宅基地房屋后必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7/3 16:52:27 浏览:

 李某与刁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子刁甲、次子刁乙、三子刁丙、四子刁丁。刁某夫妇申请多处宅基地建房,1983年经刁某申请,在丰台区分钟寺枣林街X号建北房三间,1986年刁丁与石某结婚,居住在X号院内。1986年刁某死亡。2000年3月李某出具证明一份,写明:现分钟寺枣林街X号院内,正房三间、厢房二间是刁某1985年申请建房,由于刁某去世,现由李某赠与刁丁和石某二人使用。同年3月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产证明一份,载明:我村村民刁丁和石某夫妇二人现住枣林街X号,有北房三间、厢房两间,系刁丁和石某夫妇所有。2000年3月刁丁与石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X号房屋北房三间、西厢房两间,其中西头北房一间、厢房两间归男方所有,东头北房两间归女方所有。2003年3月分钟寺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产证明,载明:兹有刁某住丰台区分钟寺枣林村X号,家中有北房三间,包括院落117平方米,其房屋产权属于刁某私人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2009年李某将X号宅基地房屋全部拆除,在院内建房共16间。

    2014年李某以刁甲、刁乙、刁丙、刁丁为被告,石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X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被告刁甲、刁乙、刁丙、刁丁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石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的宅基地一直由第三人和刁丁使用,原告另有一块宅基地使用,原告对该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原告拆房和建房均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宅基地使用权系以刁某的名义申请的使用权,但在刁丁与石某结婚后,一直由刁丁、石某居住使用,且在刁某死亡后,李某曾表示该宅基地赠与给刁丁和石某使用,该赠与行为系李某的自愿行为。故李某要求确认X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确认X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