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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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由他人购买原承租人享有居住权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7:58:58 浏览:

秦某在丰台区某街承租公房一套,2000年北京市丰台区鸿发房地产公司对某街进行危旧房改造。秦某长子秦甲经秦某同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简易楼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合同确认在危旧房改造区内有正式户口及安置人口两人,经核实分别为秦某及秦甲之子。合同约定应安置两居室房屋一套,房屋价格为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秦甲以贷款方式购买回迁住宅楼房屋一套,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2001年秦甲为秦某出具保证书,载明回迁住宅楼由秦甲购买产权,自回迁之日起由秦某搬回居住直至死亡止。如秦甲在回迁住宅楼居住对老人不好应自动搬出。后秦甲未在回迁住宅楼居住,2009年1月秦某二子秦乙及其妻子搬入回迁住宅楼居住,并照顾秦某生活起居。

2009年秦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回迁住宅楼的产权人,秦乙及其妻子无权居住,请求判决秦乙及其妻子腾退房屋。

秦某在诉讼中出庭作证,表示二被告在回迁住宅楼居住是经过其同意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对秦某原承租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取得,安置对象为原房屋承租人及居住人。虽然诉争房屋由秦甲购买,但是在计算房价款时考虑了原房屋居住面积及居住人口的因素,不能排除原房屋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秦某从自身生活考虑要求二被告与其共同居住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秦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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