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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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点评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7/14 11:51:16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最近接待了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咨询,现对该类纠纷以案说法进行点评。

  2015年6月24日,孙某与柳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8年4月26日孙某与柳某育有一女孙XX。孙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房产证显示系2011年取得,孙某持有95%的份额,孙某之母陈XX持有5%的份额。

  2020年8月22日,孙某与柳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中孙某持有的95%份额为孙某、柳某和女儿孙XX共同共有,男方拥有的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向律师咨询了解了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柳某首次起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29日以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柳某的全部诉求。

  孙某后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孙某与柳某于2020年8月22日签订的赠与协议;2.柳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某认为孙某与柳某为夫妻关系,在结婚前孙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孙某占有95%的份额,系孙某婚前财产。2020年8月22日孙某与柳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95%的份额为孙某、柳某及女儿共有,男方拥有的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认为该协议虽名为婚内财产协议,实质应为赠与协议,且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孙某对该协议享有任意撤销权,现申请撤销。

  柳某辩称,不同意孙某诉讼请求。根据协议标题上明确写着婚内财产协议,并非是赠与协议,按照我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和婚后的所有财产和部分财产做出财产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即生效。所以该约定并非孙某所说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第三条明确写着,签订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非赠与协议,双方对此是明知的。所以柳某方不同意撤销。因为双方已经启动离婚诉讼,该协议是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主要证据,无论是孙某还是柳某都应当遵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不存在,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或者结婚之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各自的收入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一旦夫妻双方签订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协议名为《婚内财产协议》,实质内容亦符合上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孙某主张该协议系赠与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难以认定该协议实际系赠与协议关系,故孙某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存在。

  法院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认为,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归另外一方所有,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关系呢?当双方离婚时,婚前房产往往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婚前取得房产一方往往主张双方是赠与关系,在房屋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理由是《婚姻法》或《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该种情形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而非夫妻财产约定。该理由明显是一种狡辩,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可以约定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另外一方所有,都是夫妻财产约定。不能说部分归另外一方所有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全部归另外一方所有就是赠与关系,这种推论明显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提示当事人无论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要尽量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