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经济适用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卖方要求腾房被驳回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6 16:51:23 浏览:

李某代理律师为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

韩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魏甲。2007年魏某与天启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魏某购买位于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并于房屋交付后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2007年11月魏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人魏某于2006年12月将私有房屋坐落在昌平区天通苑的房屋已转让给李某,待房产证下来后按国家政策承诺人魏某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过户。2008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魏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1年魏某死亡。后魏某的法定继承人韩某和魏甲申请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12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共有人为:韩某60%,魏某40%。2012年韩某和魏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腾退并返还上述房屋,给付房屋使用费。2012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上述房屋所有权存有争议的情况下,韩某和魏甲要求腾退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韩某和魏甲可在房屋权属确认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韩某和魏甲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共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韩某和魏甲共有。

韩某和魏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腾退并返还上述房屋,给付房屋使用费。

李某答辩称对于诉争房屋系合法取得,有权占有。其基于和魏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取得和占有房屋,而返还原物的前提是无权占有,故韩某和魏甲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房屋虽登记在韩某和魏甲的名下,生效法律文书也确认了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但是魏某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涉案房屋转让给李某,待产权证下来后按国家政策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在《承诺书》的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腾空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网站文章系黄争荣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建立链接 http://www.fdme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