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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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代理天通苑经济适用房买卖案件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6 16:52:00 浏览: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代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胜诉。

王某与天启开发公司于2006年12月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2008年11月王某取得房屋产权证。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签订《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李某,房屋成交价款60万元,首付款50万元,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余款5万元,尾款5万元在房产证满5年后30个工作日过户当天支付。王某应当在李某支付首付款时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王某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2013年12月李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王某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将经济适用房过户到李某名下,按照已付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李某向王某支付房屋尾款5万元。

王某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按照房屋买卖协议补充条款的违约条款双倍返还购房款给李某110万元,经济适用房不再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已经如约支付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现涉案经济适用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李某亦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实际过户不存在障碍,王某应当依约配合李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李某要求向王某支付房屋尾款5万元,本院不持异议。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过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已支付购房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一、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某办理位于天通苑的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李某在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王某剩余房款5万元;二、王某向李某支付逾期过户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以五十五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之日止;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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